关于人防工程监理资质、从业等相关问题

日期:2023-02-06来源:泰安市人防办 浏览量:

解答:《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政策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规定:取消“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甲/乙/丙级资质认定”,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工程监理企业相应资质即可开展人民防空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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