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单建人防工程审批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2-09-28来源:泰安市人防办 浏览量:

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国人防〔2014〕23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第一批削减省级行政许可等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6〕108号)和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关精神,修订了《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单建人防工程审批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文件修订的必要性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第一批削减省级行政许可等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6〕108号)要求,取消了新建和加固改造大型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事项。原有的文件已经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甚至与现行做法相违背,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订。

二、起草依据

该文件依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国人防〔2014〕23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第一批削减省级行政许可等权力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6〕108号)、《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鲁防发〔2017〕2号)、《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权力事项办理规定>的通知》(鲁防发〔2017〕4号)等制定。

三、文件起草过程

2017年8月4日,《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现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决定对《通知》进行修订。工程处于9月4日草拟了《通知(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安科处、质监站、设计院等单位的意见建议。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9月4日,在我办门户网站发布了《关于〈关于规范单建人防工程审批事项的通知(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9月5日,将《通知(草案征求意见稿)》发给17市、四大企业和省级机关人防办、省内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建议,并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文稿进行了相应修订。

四、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工作实际,将“单建式人防工程”修改为“单建人防工程”。

(二)进一步明确了省级审批的单建人防工程范围。

(三)取消了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方面的内容。

(四)开工报告提交材料增加了“按要求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投标情况说明及中标通知书”、“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意见书 ”、“消防部门对人防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的内容。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17年10月12日,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7年10月13日

    

     相关文件链接: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单建人防工程审批事项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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