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
日期:2022-12-26来源:泰安市人防办 浏览量: | ||||||||
2020年10月19日,山东省人防办制定发布了《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20〕4号),现就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为什么制定文件?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15〕11号)将于2021年1月31日截止。该文件施行5年来对规范全省人民防空工程造价工作起到重要指导作用。为进一步优化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领域营商环境,规范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从业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人防工程造价,维护人防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现对《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文件有什么起草依据?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防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国人防〔2010〕287 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 (国人防〔2014〕235号)取消造价资质审批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参考了《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文件取消人防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和人防工程专业造价员资格的要求。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和 人员应符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管理有关要求;取消省级人防造价管理机构对进行邀请招标的单建人防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备案,其评标程序参照建设工程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不再单独要求。 四、新文件修改有哪些?
五、文件如何起草? 2020年6月23日,定额质监站草拟了文件,之后通过函件评审的方式邀请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河北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造价管理站、青岛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及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的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后形成文件初稿,并于7月23日征求法律顾问意见,法律顾问反馈初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文件核稿后向各市人防办征集了意见建议,同时在我办门户网站发布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期间共收到日照市的反馈意见建议共计7条,其中采纳3条。我办对部分文字和法律技术要求进行了调整、规范。 2020年10月15日,经省人防办第7次主任办公会议对文件进行了讨论研究通过,于10月19日正式印发文件。 六、文件的实施时间有哪些规定?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2020年10月19日,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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