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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国防动员办公室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日期:2024-01-05来源:泰安市国动办 浏览量:


一、办理要素

一)行政处罚事项名称和编码

1.事项名称: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处罚

编码:3700000299012

2.事项名称:对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编码:3700000299013

3.事项名称: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编码:3700000299014

4.事项名称: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编码:3700000299015

5.事项名称: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编码:3700000299016

6.事项名称: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编码:3700000299017

7.事项名称:对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

编码:3700000299018

8.事项名称: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编码:3700000299019

9.事项名称: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人防设施或不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处罚

编码3700000299020

10.事项名称: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编码3700000299021

11.事项名称: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编码3700000299022

12.事项名称:对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的处罚

编码3700000299023

13.事项名称:对在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预留建筑物倒塌半径防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其他建筑物的处罚

编码3700000299024

14.事项名称: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编码3700000299030

15.事项名称:对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编码3700000299032

16.事项名称: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编码3700000299036

17.事项名称:对单建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编码3700000299037

18.事项名称: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违反工程验收规定行为的处罚

编码3700000299038

19.事项名称: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未向人防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编码3700000299039

20.事项名称:有关单位违反人防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编码3700000299043

21.事项名称: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未按技术标准施工的处罚

编码3700000299044

22.事项名称:对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配件、设备等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编码3700000299045

二)行政强制事项名称和编码

1.事项名称:加处罚款

编码3700000399005

)实施机构:泰安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法规与督导科

)申请主体:在泰安市市级行政区内,违反人防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

)受理地点: 泰安市国防动员办公室610房间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4.《山东省国防动员行政裁量基准》。

)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90承诺时限:90

)咨询服务

泰安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法制度督导科对被处罚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咨询地址:泰安市泰山区望岳东路10号

电话咨询号码:0538—6986612

电子邮箱: rmfkliu@163.com

处罚流程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均应当遵循下列一般程序:

1、立案。执法人员对群众举报或者在执法检查时发现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或本办其他科室、单位移送的违反人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案件,符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按程序审批立案。

2、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对违法案件事实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工作笔录、证人证言、抽样取证记录等。

3、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对于案情重大复杂,或者给予较重处罚时,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后,做出处罚决定,制作并下达处罚告知书、决定书。

(1)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填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根据《山东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处罚数额,连同案件材料报办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办党组审批,经办党组集体研究,形成会议纪要或记录,做出处罚决定。

对于需要鉴定的事项,作出鉴定报告后,应向当事人送达鉴定报告并告知提出复核的权利;对于作出罚款处罚,但是罚款数额是依据应缴纳易地建设费或者其他需要计算的数额作为基数时,核算的易地建设费等,应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提出复核的权利。

(2)制作人民防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书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口头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3)制作并送达人防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防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向当事人宣告,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需要用其他方式送达的,依照民事诉讼法送达的有关规定执行。重大人防行政处罚上报备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注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4、复议、诉讼。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要明确告知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泰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如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按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程序与相关部门组织行政复议、行政应诉。

5、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期前10个工作日向其制作并下达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责令其10日内足额缴纳所欠罚款。必要时邀请法律顾问参加并制作送达回证、询问笔录、送达笔录。

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下达10日后向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6、结案。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或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按照要求足额缴纳罚款后,填写结案报告,按程序审批,结案归档。

流程图见附件1。

三、法律救济

一)投诉渠道

泰安市国防动员办公室:0538—6986775

泰安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法制与督导科:0538--6986612

电子邮箱:rmfkliu@163.com

(二)行政复议

1.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督促指导处,地址:济南市洄龙路1号,联系电话:0531-67625367

2.泰安市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泰安市报业大厦,联系电话0538--6991322

         、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附件1

 

 

承办机构:泰安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法制与督导科

监督电话:6986612

 

 

承办机构:泰安市国防动员办公室法制与督导科

监督电话:6986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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