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领域企业信用红黑名单认定加快建设信用联合奖惩工作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
日期:2020-04-21来源:泰安市人防办 浏览量: |
各县市区人防办,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市旅游经济开发区人防主管部门,机关各科室、单位: 3月23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红黑名单认定加快推进信用联合奖惩工作体系建设的通知》(泰信用办〔2020〕2号),将人防工程建设领域企业信用红名单、黑名单纳入“泰安市红黑名单事项清单”。为切实做好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等工作,现根据通知要求和省人防办《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领域企业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18〕8号),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分结合、公开公平”“谁认定、谁负责”原则,不断加强和规范人防工程建设领域企业信用红黑名单认定工作,大力推动信用信息查询和信用联合奖惩措施嵌入行政服务、监管事项全流程,实现自动核查信息状况、自动匹配奖惩措施、自动反馈实施情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营造人防工程建设领域知信、守信、用信良好氛围,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贡献力量。 二、主要任务 人防工程建设领域企业信用红黑名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或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人防工程建设有关的企业,主要包括:在我市从业的人防工程建设、设计(审图)、监理、检测、防护(化)设备企业。 (一)红黑名单认定标准 红名单认定标准:人防建设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纳入人防建设企业“红名单”。 1、模范遵守人防建设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近3年在省级执法检查、随机抽查、质量监督、考核评比中表现优良的; 2、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能力和水平在本地同行业中处于领先的; 3、无安全事故和恶性欺诈行为的; 4、人防建设企业先进事迹经省级主流媒体宣传报道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领域企业信用建设有示范带动作用的。 黑名单认定标准:人防建设从业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纳入人防建设从业企业“黑名单”。 1、人防建设企业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建设单位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 2、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3、发生转包、出借资质等不法行为,被责令停业(停产)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许可等重大行政处罚或处理的; 4、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5、被我省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改正的; 6、对人防工程或相关设备设施在质量检测或验收过程中被认定为不合格,且负有主要责任的; 7、被相关单位投诉举报或新闻媒体负面曝光经确认情况属实的; 8、人防建设企业被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情形; 9、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红黑名单认定程序 红名单认定程序:符合纳入人防建设企业红名单条件的人防建设企业可自行向注册或经营所在地的市级人防主管部门申请纳入“红名单”,并提报相关申报材料。由认定单位依据认定标准生成初步名单,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各领域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筛查后的初步名单经认定单位门户网站、“信用中国(山东泰安)”及重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通过原渠道对外发布。 初步名单筛查形成后,认定单位应及时将相关申报资料报送省人防办进行复核认定,纳入省人防办红名单管理。 公示期间,社会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对公示的相关企业纳入守信“红名单”管理有异议的,应书面向认定单位提出异议申请,经复核后认为异议属实的,停止公示或补充公示内容并发布更正通知。异议不成立的,维持原公示内容。异议申请应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复核结果并说明理由。 黑名单认定程序:认定单位依据认定标准生成初步名单,书面告知相关企业,并告知其30日内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相关企业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逾期未提起陈述申辩或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不成立的,纳入黑名单。黑名单形成后,通过认定单位门户网站、“信用中国(山东泰安)”及重要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领域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如黑名单主体之前已经列入红名单,应告知有关单位将其从相关红名单中删除。 红黑名单信息主要内容:名单项目、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列入名单的事由行为、认定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涉及企业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公示、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红黑名单自名单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年。纳入红名单管理的企业,在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不当理由红名单或存在其他取消红名单资格的,由原认定单位将相关主体从红名单中删除。 相关主体退出红黑名单后,认定单位应及时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有关信息,信用联合奖惩措施实施单位应停止对其实施联合奖惩。 (三)红黑名单集中发布和联合奖惩应用 根据全市红黑名单集中发布制度规定,我办形成的红黑名单要按程序上报市信用办,纳入全市红黑名单集中发布工作。应在红黑名单形成7日内,按统一格式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相关信息。 纳入我市人防工程建设领域企业信用红名单、黑名单的企业,应按照鲁防发〔2018〕8号文件落实奖惩措施。各联合奖惩措施实施单位将按职责分工查询、使用红黑名单信息,落实相关激励或惩戒措施,并反馈信用联合奖惩措施实施情况。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防办成立梁国言任组长,王化民任副组长,各县市区、各功能区人防主管部门、各科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红黑名单的人防工程建设领域企业信用红黑名单认定、推进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防办工程管理科,负责组织协调、数据统计工作。各级、各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红黑名单的认定、退出和有关奖惩措施实施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各单位要把加强和规范红黑名单认定,推进信用联合奖惩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责任,认真梳理职责范围内企业行为,凡达到红黑名单认定标准的,要及时收集红黑名单信息内容,交叉比对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领域红黑名单,做好红黑名单管理工作。 市人防办各科室、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形成红黑名单认定、退出和奖惩措施实施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传。县级人防部门要做好县级层面的落实工作,需要提报市人防办进行公布的,要根据红黑名单的性质、内容分别向市人防办有关科室、单位提报审查。 各联合奖惩措施实施单位建立、推送的红黑名单信息,各级各单位要及时认领,认真落实相关激励或惩戒措施,并反馈信用联合奖惩措施实施情况。 (三)强化监督检查。市信用办将会同市文明办定期对红黑名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工作推进不力、没有落实联合奖惩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并将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级文明单位年度测评内容。市人防办将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力度,把红黑名单工作纳入月调度内容,列为年度评先树优重要依据,对工作不但当、不作为、不认真、不负责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2020年4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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