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优化单建人防工程核发开工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

日期:2023-06-13来源:泰安市国动办

各县市区发改局(国动办)、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功能区有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进一步精简优化单建人防工程核发开工报告前相关审查审批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调整整合工作通知如下。

一、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开工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鲁防发〔2020〕8号)关于单建人防工程核发开工报告前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单独办理,适用发展改革部门或承接其划转职能的行政审批部门关于项目核准、备案、审批的规定。其中,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泰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项目建设单位在申领人防工程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单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可与开工报告合并办理,同时提交申请资料,同时出具办理结果文件。

三、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领取人防工程开工报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国防动员(人民防空)部门或承接其划转职能的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相应资料,在领取人防工程开工报告后,方可开工建设。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手续的,已经办理该人防工程用地手续。

(二)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已经确定施工、监理企业。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提供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

(四)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建设单位应提供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

(五)技术资料满足施工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签订项目质量责任授权书,项目负责人签订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人防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相关规定提供资料。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开工报告所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战时用途和防护等级,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确需变更上述内容和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再次复工的,必须报告发证机关,重新申领开工报告。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开工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和时限的,开工报告自行废止。

人防工程开工报告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无效。人防工程施工期间应将开工报告(正本)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开;副本及《人防工程开工申报表》存入人防工程档案。

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泰安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泰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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