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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防领域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日期:2022-03-15来源:泰安市人防办 浏览量:

为加强我市人防领域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提升我市人防领域相关企业监管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降低市场监管制度性成本,完善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加快构建富有泰安人防领域特点的差异化监管新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 号)和省、市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范围

办法所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指各业务科室根据自身监管范围下依法归集企业信用信息的基础上,按照本实施计划规定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标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机器学习等现代技术手段对企业信用风险进行自动分类,对主要风险点实现精准识别 和监测预警,并根据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的活动。

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依法在我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包括具有人防工程建设、人防工程平时维护管理、人防警报设置维护、重要经济目标防护、人防工程设计监理、人防设备设施生产安装等相关责任人的各类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二、工作要求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内部评价、分类实施、协同运用的原则,分类结果仅作为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差异化监管的依据,不向社会公开,不作为政府部门对企业信用的背书。

泰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泰安城市规划区内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根据实际完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标准和差异化监管措施。各县(市、区)、功能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以涉企信息归集为基础,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为支撑,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信用监管联动协同,提升事中事后监管精准化水平。

三、企业信用风险分类

基于涉企信息数据,运用人工智能技术,由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信息化系统对企业仍在影响期内的信息分析后自动对企业赋分。根据不同的得分区间,结合定性判定规则,将企业按风险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 A、B、C、D、E 五类。

一)下列信息,不作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的依据:

1.超出法定公示期间不再公示的信息;

2.被撤销或被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信息;

3.发生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变更前的信息;

4.部分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撤销部分的信息;

5.其他影响分类的信息被相关机构认定为误判、错误、笔误等与真实情况有偏差的;

6.其他依法依规不应作为分类依据的信息。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会判定为 A 类企业:

1.成立不满一年的;

2.过去一年存在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黑名单”、 股权冻结、欠税走逃纳税人、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等任何不良信息的;

3.上一次判定为 D 类或 E 类企业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考虑得分,直接判定为 E 类企业:

1.被列入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各类“黑名单”的;

2.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的;

3.“互联网+监管”系统推送的 E 类企业;

4.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

5.在近三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核查、大数据监测、舆情监测等监管中,被发现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差异化监管措施

人防主管部门要积极应用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建立健全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相适应的监管机制,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有机结合,提升监管精准化和智能化水平。

一)采取下列措施优化 A 类企业监管:

1.企业全面自治为主,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专项检查、案件线索转办交办外,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2.大幅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被随机中的,可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非现场检查措施;

3.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符合《关于在人防执法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泰防发〔202226号)情形违法行为的,依法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

二)可采取下列措施优化 B 类企业监管:

1.实行适度宽松的监管,简化监管方式,适当降低监管频率,不定期开展大数据监测;

2.适当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被随机抽中的,可采取书面检查措施;

3.在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轻微违法 行为,除依照《行政处罚法》《不罚清单》等规定处理外,还应 对企业加强行政指导,企业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降为 C 类企业。

三)可采取下列措施对 C 类企业进行监管:

1.实行常规监管,保持正常监管频率,定期开展大数据监测;

2.“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正常比例和频次抽取,被随机抽中的,实行现场检查;

3.在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轻微违法行为,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处理外,还应指导企业作出信用承诺,企业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违反信用承诺的,降为 D 类企业。

四)可采取下列措施强化 D 类企业监管:

1.实行重点监管,提高监管频率;列为重点监测对象,定期不定期开展大数据监测;

2.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被随机抽中的,实行现场检查;

3.开展专项整治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

五)可采取下列措施强化 E 类企业严管:

1.实行严格监管,大幅提高监管频率;列为重点监测对,定期不定期开展大数据监测,增加监测次数;

2.大幅度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被随机抽中的,严格实行现场检查等全方位检查;

3.开展专项整治时列入重点整治对象,对监管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罚。

五、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联动

推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互联网+监管”、大数据分析联动,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分析应用,强化对 D 类企业和 E 类企业的分析预警,提高信用监管针对性。

依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状况与企业违法违规风险之间的正相关原理,实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企业违法违规风险分析联动,加强企业违法违规的风险监测、分析预警、风险处置和跟踪反馈工作,提升信用监管科学性。

重视发挥行业协会、新闻媒体、互联网平台、有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和信用管理领域专家学者的作用,支持鼓励其参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推进社会共治。

本办法自20223月15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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