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 ||||||||||
日期:2023-12-26来源:泰安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
2023年2月17日,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制定发布了《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修订意见的通知,现将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为什么制定文件? 《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鲁防发〔2018〕3号)于2018年4月23日印发,将于2023年4月30日到期。为深入推进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方式转变,推进国防动员系统简政放权,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二、文件有什么起草依据?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国人防〔2014〕235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进行修订。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主要精神是将现有的工程建设项目内部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具体内容:一是省级、市级人防指挥所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单建人防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二是上述以外的单建式人防工程、人防指挥所由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疏散基地和教育训练基地的审批方式和审批权限由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确定。 四、新文件修改有哪些?
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根据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审批事项的通知》(国人防〔2014〕235号)等规定,现将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作如下调整: 省级、市级人防指挥所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单建人防工程、疏散基地、教育训练基地,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上述以外的单建式人防工程、人防指挥所由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疏散基地和教育训练基地的审批方式和审批权限由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确定。 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8年4月23日发布的《关于调整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鲁防发〔2018〕3号)同时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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