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动办召开第九次主任办公会议

日期:2023-12-15来源:泰安市国动办

【会议时间】2023年12月15日

【会议议题】调整优化单建人防工程核发开工报告政策评价座谈会

【会议内容】

调整优化单建人防工程核发开工报告政策评价座谈会在708会议室召开,单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单位代表对《关于调整优化单建人防工程核发开工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试行)》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政策评价。代表们一致认为该政策的实施,理顺了政策衔接,提高了办事效率,提升了行政审批服务效能。同时,也提出了加强法规政策宣贯和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专业技术指导培训等建议。市国动办和市审批服务局参会人员现场解答了各代表提出的问题,对提出的建议表示认真研究梳理,在今后工作中认真改进提升。

【参加及列席人员】市国动办:王化民,市国动办党组成员、二级调研员;张正,市人防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孙启亮、赵振宇,市人防质监站。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王立超,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单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单位代表:韩跃江,泰安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屈昌平,泰安市嘉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张迎,泰安市迎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姜文柱,冯玉祥小学总务处主任;栾兆勇,泰山景区管委会绿水青山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议题解读: 


一、政策实施情况

为有效化解单建人防工程办证难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市国动办创新制定单建人防工程核发开工报告的制度规定,在全省率先填补政策空白,有效保证了单建人防工程开工建设。

1.认真贯彻法律政策规定。《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要求,建设项目在开工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二十三条规定:除零星项目外,未经批准开工报告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不准擅自开工。因此,单建人防工程在开工前申办开工报告管贯彻法律规定的必然要求。

2.健全完善便民服务的办事程序。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先后下发《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其中“单建人防工程建设许可”暂未纳入清单管理,单建人防工程将无法按照原有程序、路径获得施工认可文书文件,迫切需要解决单建人防工程“无法办证”的困境。本文件印发后,进一步规范了单建人防工程法定建设程序,明确了开工报告的办事流程,提高了便民服务水平。

3.持续服务单建人防工程建设。近年来,泰安市国动办结合学校、景区、医院和机关场所等重点部位和重要位置,建设了1702、1901、2101、不夜城等人防工程,这些项目均及时办理了单建人防工程开工报告,为优化加快工程建设和规范化审批服务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取得成效

1.进一步做好审批服务优化和衔接工作。市国动办会同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将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审查审批环节、流程、文书进行了精简整合优化,直接引用发改部门或承接其划转职能的行政审批部门关于项目核准、备案、审批的结果文书,不再单独办理“单建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审批,进一步精简了审批流程,压缩了单建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办事成本。创新引用了广大建设单位更加熟悉的施工许可证申领条件,在建立规范单建人防工程开工报告申领条件的同时,更加有利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掌握和使用。

2.进一步明确办理流程和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在申领人防工程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单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可与开工报告合并办理,同时提交申请资料,同时出具办理结果文件。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领取人防工程开工报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国防动员(人民防空)部门或承接其划转职能的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相应资料,在领取人防工程开工报告后,方可开工建设。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手续的,已经办理该人防工程用地手续。

(2)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已经确定施工、监理企业。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提供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

(4)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建设单位应提供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

(5)技术资料满足施工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按规定审查合格。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签订项目质量责任授权书,项目负责人已签订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人防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相关规定提供资料。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开工报告所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战时用途和防护等级,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确需变更上述内容和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再次复工的,必须报告发证机关,重新申领开工报告。

三、存在问题

经调研了解,虽然我办已在网站上进行了政策公示,但是因当前单建人防工程开工数量较少,很多建设相关单位及社会群众对该政策文件仍不够了解。

四、下一步推进措施

积极开展多种渠道的政策宣传,通过在官网、微信公众号公开发布。开展多种形式的“送政策上门”活动,做好政策解读。积极配合审批部门做好协调监督,帮助单位或个人办理单建人防工程开工报告各项业务。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确保政策落实落地、有效执行。

五、政策评价运用情况

根据政策评价结果,进一步规范和服务政策执行,推进工作做实做细。一是认真梳理新开工单建人防工程项目。制作新开工单建人防工程项目清单,及时与报建单位联系沟通,做好政策解读服务、运行咨询和意见征求等工作,促进政策文件落实落地。二是加强单建人防工程审批监管。密切关注本辖区各类单建人防工程的开工建设情况,对本辖区内单建人防工程的审批建设过程信息进行动态维护,及时通报进展情况,为下一步的建设过程监管做好衔接工作。三是及时做好政策进一步调整优化。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做好单建人防工程核发开工报告审批事项的的政策监测,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和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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