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单位在泮河大街以北、望岳东西路之间位置开工建设的泰安金融商务区(B3 地块)9#、9-1#、9-2#楼项目,总建筑面积181246.35 平方米。其中,地上总建筑面积132655平方米,地下总建筑面积 48591.35 平方米,共有9#、9-1#、9-2#楼等3栋建筑单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的规定,市审批局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关于变更泰安金融商务区(B3地块)9#、9-1#、9-2#楼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意见和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决定》(泰审批投资[2021]44号)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通知书》(编号:2021-007),确定该项目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1660575元。 由于该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022年8月15日,市人防办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该单位依法送达《泰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追缴决定书》(泰防缴决字[2022]第1号),决定对该单位开发建设的泰安金融商务区(B3地块)9#、9-1#、9-2#楼项目追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1660575元。截至目前,该单位一直未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