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公告 |
日期:2022-08-19来源:泰安市人防办 浏览量: |
为深入落实《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特别是教育引导生产经营单位一线从业人员,进一步提高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积极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有关情形 (一)关于单建人防工程火灾隐患举报奖励情形 1.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 20%进行奖励: (1)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2)甲、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设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内。 (3)平时用作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人防工程安全出口数量不足的。 (4)平时用作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人员密集场所的人防工程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6)经《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 35181-2017)综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 2.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金额按照行政处罚 金额的 10%进行奖励: (1)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的。 (3)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4)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5)严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6)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7)严重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二)关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安全隐患举报奖励情形 1.举报并查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 20%进行奖励: (1)向人防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与人民防空无关的其他建筑。 (2)以任何形式阻塞或占用通往人防工程口部的道路。 (3)在人防工程内生产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4)擅自占用、改造、拆除和损坏人防工程设施。 (5)未经批准,在距人防工程五十米安全范围内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6)其他损坏人防工程的行为。 2.举报其他危及人防工程安全的情形的,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 10%进行奖励。 二、举报奖励机制 (一)举报要求。鼓励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向市人防办举报有关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以备核查过程中了解举报线索、反馈结果和发放奖励。举报内容应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二)举报途径。采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人防部门举报电话6986717、人防部门官方网站、人防部门微信公众号、来信、来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 (三)举报奖励。凡是举报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要按照有关要求,分档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不同额度的奖励。 人防部门将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等相关材料。
泰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2年8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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