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改革及审管联动机制的通知(泰防发〔2021〕5号) |
日期:2021-03-15来源:泰安市人防办 浏览量: |
泰防发〔2021〕5号
关于进一步深化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改革 及审管联动机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功能区人防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审批改革,建立健全审批联动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防空地下室建设要求纳入规划方案审查意见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在汇总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查意见时,要根据规划部门提供的建设规模和内容,提出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战时功能等要求,统一编入该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查意见通知书》。由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深化项目建设方案,组织开展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 二、将结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与工程规划许可证合并办理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在完成“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相关审查工作后,将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模、防护等级、战时功能、有效期等主要信息,载入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再单独出具《建设项目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批复》,证载信息与单独出具的批复文件效力一致。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载明的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委托具有相应人防设计专项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和审查工作。人防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时,要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求为依据,不再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批复》。 三、将防空地下室施工图核准和质量监督与建筑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将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核准意见书、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备案表等信息以二维码形式载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人防部门质量监督机构通过二维码下载防空地下室施工许可信息,纳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按规定开展防空地下室质量监督工作。 四、加强审管衔接配合,落实信息共享制度 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审批事项调整工作方式后,相关决定文书要及时编入该防空地下室审批档案,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通过“审管一体化”平台即时推送、月汇总推送等方式将信息数据推送人防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的审批案卷建立副卷,按月移交人防部门存档;需要人防行政执法督促的事项,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即时传送人防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纳入执法程序。 人防部门要及时认领“审管一体化”平台传送信息,通过网上推送、线下传递等方式,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推送人防法规政策立改废情况、人防规划、人防质监、人防执法等信息。其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同意竣工备案的意见、审批部门移交人防执法的建设项目执法实施等信息,在相关事项办结后,及时推送审批部门。
泰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1年3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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