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日期:2020-08-17来源: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量: |
泰自资规字〔2020〕183号 各县(市、区)、功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功能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切实提高审批效率,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研究制定了《泰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泰安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8月17日 泰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一次办好”改革的决策部署,提高行政审批和测绘服务效率,增强群众和企业对改革的获得感,根据《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鲁政发﹝2019﹞9号)和《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泰政发〔201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以外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市域内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多测合一”是指将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土地核验、规划核实、不动产测绘、地下管线测量、人防工程测量等测绘服务整合成为一个综合测绘项目,由一家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服务机构承担,实现“多项测绘、一次委托、成果共享”。 第四条 “多测合一”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的市场竞争原则,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测绘服务机构均可申请从事“多测合一”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分割、封锁、垄断测绘市场。“多测合一”项目不得分包、转包。 第五条 从事“多测合一”的测绘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的法人单位;在其它行政区域注册、在本市具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的测绘服务机构; (二)具有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且同时具备工程测量(含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市政工程测量)和不动产测绘(含地籍测绘、房产测绘)专业资质,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不允许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进行测绘活动。 第六条 测绘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多测合一”活动: (一)1年内有不良信用记录; (二)无合法有效的测绘作业证; (三)非本单位工作人员。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建立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库,符合条件的测绘服务机构拟从事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的,应在名录库进行注册。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应及时发布通过审核纳入名录库的测绘服务机构的资质资格、工程业绩、信誉荣誉等信息,以便申请人查询、选择。 第八条 实施“多测合一”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委托。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在“多测合一”服务机构名录中选取测绘服务机构,承担工程项目“多测合一”工作,签订“多测合一”合同; (二)备案。受托测绘服务机构将“多测合一”合同在“多测合一”数字管理平台备案,平台应及时将备案结果通告相关部门; (三)测绘作业。测绘服务机构根据“多测合一”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分阶段组织开展测绘作业; (四)成果报送及业务受理。测绘服务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成果质量要求出具每一阶段的测绘成果报告,报业主单位确认。业主单位确认后,分别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报送正式成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根据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库和合同备案进行“多测合一”成果的业务受理及后续业务的办理。 第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对本办法第三条涉及各自审批职责范围内的“多测合一”专项测绘成果,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测绘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和内容检查,保证测绘成果质量和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审查审批等要求。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测绘质量监督机构对“多测合一”整体成果或专项成果进行抽检,保证测绘成果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等要求。 第十条 测绘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整的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项目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对涉密测绘成果采取必要保密措施,确保测绘成果安全。对有关权利人或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测绘服务机构对“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终身负责。测绘成果在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由测绘服务机构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因建设单位(申请人)提供的基础材料不实,产生损害性后果的,由建设单位(申请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禁止将未纳入“多测合一”范围的测绘业务或其他业务,与“多测合一”测绘业务进行捆绑签订合同或搭车收费,或未取得“多测合一”业务资格从事我市“多测合一”业务。一经发现存在上述情况的,交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相应行政处罚,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违纪违法责任。 第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切实加强“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每年根据部门抽查、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申请人及相关部门反馈等情况,对从事“多测合一”的测绘服务机构实施综合考评,确认并公布下一年度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服务机构。 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机构,一经发现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将从“多测合一”服务名录库中撤除,并且自撤除之日起,一年之内不得纳入该名单: (一)为取得“多测合一”业务资格,提供虚假材料、拒绝提供相关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的; (二)伪造成果、测绘产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或在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审查和质量监督检查中,有测绘项目不合格的; (三)测绘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或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存在安全、保密隐患的; (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行为,被认定为不适合承揽“多测合一”业务的。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办法发布前已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后续行政审批凡涉及“多测合一”业务的,鼓励按本办法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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